question-icon 改变继承顺序是否属于剥夺配偶继承权?

我家里老人打算重新立遗嘱改变继承顺序,没给配偶留份额。我担心这是不是剥夺了配偶的继承权,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种情况,想了解下改变继承顺序在什么情况下算剥夺配偶继承权,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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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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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改变继承顺序是否属于剥夺配偶继承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继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在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剥夺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改变继承顺序和剥夺继承权是不同的概念。改变继承顺序通常是通过遗嘱的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改变了法定继承顺序,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剥夺了配偶的继承权。因为被继承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只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例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子女,而不给配偶,这种情况下虽然改变了法定继承顺序,但并不是剥夺配偶的继承权,只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配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配偶保留必要份额,那么该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可能会被认定无效,配偶仍然有权继承必要的遗产。总之,判断改变继承顺序是否属于剥夺配偶继承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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