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我最近签了份合同,有人说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我不太明白效力待定合同到底是啥,想知道它有哪些特征,又包含哪些种类,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这份合同是不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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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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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下面我们先来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首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比如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都谈妥了,合同就初步成立了。但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就像悬在半空中一样,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这是因为这类合同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效力的因素,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者特定人的认可才能确定最终效力。并且,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往往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权利人等。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追认这份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了,合同就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效。 接下来看看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第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他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他们签订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例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5000元买了一台电脑,这就需要他的父母来决定是否认可这个交易。 第二种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比如小王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却以小李的名义和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效力也是待定的,需要被代理人来决定是否追认。 第三种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就是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利的人。比如甲把乙的汽车擅自卖给了丙,甲就是无处分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或者经权利人追认时,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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