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哪些特点?


行政许可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会主动去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之后,行政机关才会启动相应的许可程序。比如,想开一家餐馆,就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相关部门不会在你没申请的情况下主动给你颁发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次,行政许可存在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也就是说,某些活动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只有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才可以合法地进行。例如,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因为药品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是不允许进行药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这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之一,即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活动进行管控。 再者,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它赋予了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种利益的赋予。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为例,获得该许可后,企业就可以合法地开展进出口业务,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这种授益性与行政处罚等负担性行政行为形成鲜明对比。 另外,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行政机关通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能力和条件,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比如,对建筑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给公众带来安全隐患。这也是《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保障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最后,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通常表现为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形式。这些证书是申请人获得许可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颁发相应的证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证书的颁发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了解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有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理解和参与行政许可活动,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