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居间合同的特征。 首先,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付出劳动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当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居间人的劳动价值,就像您请人帮忙找房子,找到合适的房源后,您要给中介一笔中介费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其次,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比如,您和中介公司达成帮您找工作的居间约定,双方谈好条件,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您先给中介公司一笔钱合同才生效。 再者,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它的订立形式比较自由,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日常生活中,您和居间人可能只是口头达成了居间服务的约定,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还是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居间人只是负责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比如房产中介只是把买家和卖家拉到一起,促成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不会参与到买卖双方具体的交易条款中。 最后,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服务行为。也就是居间人通过自己的信息渠道、业务能力等,为委托人寻找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斡旋、沟通等媒介服务。例如,职业介绍所通过自己掌握的招聘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这就是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