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哪些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具有的特征。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它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就好比两个人商量事情,只有双方都同意某个方案,这个方案才能确定下来。在遗赠扶养协议中,一方是需要他人扶养并愿意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遗赠人,另一方是愿意承担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扶养人。双方通过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协商一致的过程体现了协议的双方法律行为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包括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它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同时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以此换取扶养人的扶养。这就像是一种等价交换,双方都从协议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例如,扶养人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来照顾遗赠人,而遗赠人在去世后将财产给予扶养人作为回报。这种有偿性是遗赠扶养协议区别于一些无偿赠与行为的重要特征。 再者,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既立有遗嘱,又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两者内容不一致,那么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遗产。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扶养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为了保障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的效力。 最后,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诺成性是指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财产等行为发生才成立。只要遗赠人和扶养人就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在协议签订后,还没有开始实际的扶养行为或者财产的交付,协议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方行为、有偿、优先性和诺成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