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有权向谁提出赔偿?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中因安全设施不到位受了伤。我不太清楚按照安全生产法,我有权向谁提出赔偿要求,是工厂老板,还是相关的监管部门,还是其他主体呢?想了解下具体可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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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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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领域,如果发生了导致损害的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受害者有权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比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等,从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受害者可以向该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打个比方,一家建筑公司没有给工人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导致工人头部受伤,那么工人就可以向这家建筑公司索赔。 其次,如果是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依然可以向该生产经营单位索赔。例如,某工厂的司机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那么受害者可以向该工厂要求赔偿。 此外,如果是因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时,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这些中介机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也有权向这些中介机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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