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特点。 首先,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这意味着它主要目的是弥补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状态。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错过销售旺季而遭受经济损失,此时违约损害赔偿就是用来补偿买方的这些损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就体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补偿性。 其次,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内容。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空间,他们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预期来确定赔偿的相关事宜。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过,这种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再者,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限定性。违约方并不是对非违约方的所有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其赔偿范围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违约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比如,在上述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额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而因错过销售旺季导致的利润损失,如果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能够合理预见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违约损害赔偿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才会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违约行为,就不存在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例如,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就不会涉及违约损害赔偿。总之,了解违约损害赔偿的这些特点,有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