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有哪些特点?


在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对婚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特点。 首先,法定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这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在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损害赔偿的诉求。 其次,赔偿主体具有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而赔偿义务主体则是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这里的无过错方和有过错方是相对的概念,要根据具体的法定情形来判断。比如,在重婚的情况下,没有重婚行为的一方就是无过错方,而重婚的一方就是有过错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后,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性、主体特定性、时间限制性以及赔偿范围的综合性等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