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具备哪些特点?


在法律领域,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那么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究竟应具备哪些特点呢? 首先,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它在合同订立时还未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明年甲的孩子出国留学,就把房子卖给乙。“甲的孩子明年出国留学”这个事实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发生,是未来的不确定事件。这一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未明确以条款表述,但从合同的逻辑和目的可以推导出来。因为如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就不存在作为条件来影响合同效力的意义了。 其次,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它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甲的孩子明年是否会出国留学,在签订合同时谁都无法确定。如果条件是必然会发生的,那就不能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而可能是附期限的合同了。例如约定“等地球自转一周后”,这是必然会发生的,就不符合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不确定性特点。 再者,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合同所附的条件。比如,在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产品在某个特定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合同就继续履行。这种条件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与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等是不同的。 另外,条件必须是合法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是无效的。例如,约定如果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合同就生效,这样的条件显然是不合法的,整个附条件的约定也会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条件与合同主要内容相互矛盾,会导致合同的逻辑混乱,无法正常履行。比如,合同约定出售某商品,同时又约定该商品永远不出售,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这样的附条件约定是不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具备将来发生、不确定、当事人约定、合法以及不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等特点。在签订附条件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考虑这些特点,确保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