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有哪些特征?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管制的特征。 首先,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这意味着罪犯仍然可以在社会中生活,不像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那样,需要在监狱等特定场所内服刑。比如,被判处管制的人可以继续在自己的住所居住,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工作和学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体现了管制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特点。 其次,管制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虽然被管制的罪犯不用被关押,但他们的自由是受到限制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例如,如果被管制人员想要去外地出差,就必须事先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再者,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明确了管制的时间范围,保障了刑罚的适度性和确定性。 最后,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相结合。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会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管束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同时,群众也会参与到对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中,形成一种社会力量的约束。这种执行方式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具有不予关押、限制自由、有期限规定以及专门机关与群众监督改造相结合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管制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