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的质证有什么特点?


在司法审判中,二审程序中的质证具有多方面独特的特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质证范围的特定性。在二审程序里,质证并非对所有证据都进行重新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主要围绕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但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新发现、新提交的证据展开质证。也就是说,如果某些证据在一审中双方都无异议,那么在二审中通常就不需要再质证了。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证据在一审时都认可,二审就不会再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对于新证据的质证,它是二审质证的一个重要方面。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其次是质证的对抗性相对更强。由于二审往往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的,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所以在质证过程中,对抗性会比一审更强。当事人会更加积极地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以争取二审改判。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原告胜诉,但被告不服上诉。在二审质证时,被告会想尽办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进行反驳,指出证据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而原告也会全力维护自己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双方的对抗会更加激烈。 再者是质证与上诉请求紧密相关。二审的审理范围通常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质证也不例外。质证过程要紧扣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如果当事人上诉请求是基于某一特定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那么质证就会重点针对该证据展开。比如在一个借贷纠纷中,被告上诉称一审认定借款金额的证据不足,那么二审质证就会围绕证明借款金额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看这些证据能否有力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金额。 最后是法官在质证中的引导作用更为突出。二审法官为了提高庭审效率,确保质证能够围绕关键问题进行,会更积极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一方当事人偏离质证重点时,法官会及时提醒和纠正。比如在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开始陈述与上诉请求无关的事实,法官会制止并引导其回到关键证据的质证上。这样可以保证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使质证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