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有哪些特性?


电子证据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是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而产生的,它的生成、存储和传输都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例如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收需要借助网络服务器和电子邮箱系统,这些都涉及到复杂的信息技术。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需要考虑其形成所依赖的技术手段是否可靠。因为高科技性使得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但同时也容易受到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是无形性。电子证据是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的,它不像传统证据那样具有直观的物理形态。我们无法直接看到、摸到电子证据,只能通过特定的设备和软件将其转化为可读的形式。比如,我们要查看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就需要打开相应的聊天软件。这种无形性给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者是易破坏性。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它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一个简单的操作失误、病毒感染或者恶意攻击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内容发生改变。例如,黑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数据库中的交易记录。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法律规定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被篡改。比如,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备份,或者通过公证等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最后是多样性。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等。不同形式的电子证据在证明力和审查方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电子视频可以直观地记录事件的发生过程,而电子合同则主要用于证明双方的约定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形式的电子证据,需要根据其特点进行具体的审查和判断。 总之,电子证据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需要遵循特殊的规则和方法,以确保其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