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什么?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特点。 首先是主体的特定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这里的国有单位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单位,而不是单位中的某个人或者部分人。这和贪污罪等有所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侧重于个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该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是单位犯罪。 其次是行为的公开性和集体性。私分国有资产通常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是一种集体决策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私分行为在单位内部是相对公开的,往往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例如,单位领导班子开会决定将国有资产以福利、奖金等形式分发给单位职工。这与个人秘密窃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再者是对象的特定性。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像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等都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如果私分的不是国有资产,而是集体企业资产或者其他非国有资产,则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然后是主观方面的故意性。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故意犯罪,即单位的决策人员明知是国有资产,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并且希望通过这种私分行为使单位成员获得利益。 最后是数额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私分的国有资产数额未达到该标准,则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受到其他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总之,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对于准确认定该犯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