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诉讼有哪些特点?

我遇到了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想通过诉讼解决,但不太清楚环境污染诉讼和普通诉讼比有啥不一样。我想了解环境污染诉讼具体有哪些特点,比如在举证、时效、赔偿等方面和一般诉讼有什么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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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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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诉讼,指的是当环境受到污染,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污染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法律程序。与其他类型的诉讼相比,它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 首先是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但在环境污染诉讼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污染行为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证明污染者过错的证据。让污染者来证明自己无责或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更符合实际情况,也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 其次是诉讼时效较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比一般民事诉讼的三年时效有所区别,主要是考虑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和发现往往有一个时间差,其危害可能不会立即显现,所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能让受害人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诉讼。 再者是因果关系判定特殊。在环境污染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像普通诉讼那样要求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转化,要确定直接因果关系难度很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者有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且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可能性的联系,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污染者能提供反证。 另外,环境污染诉讼还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环境污染损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利益,还会对社会公共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在这类诉讼中,除了受害人个人可以提起诉讼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拓宽了环境维权的途径,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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