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有哪些特性?


证据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是紧迫性。证据保全通常是在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比如证人因突发重大疾病生命垂危,可能无法在后续的诉讼中出庭作证;或者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烂变质,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证据就会失去其证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体现了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紧迫性要求。 其次是预防性。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从而保证在后续的诉讼中,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等到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取得之后再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可能会销毁侵权产品或相关的生产记录等证据,此时权利人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就可以防止这些关键证据的丢失,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再者是程序性。证据保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地点、保全的理由等内容。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也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如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等。不同类型的证据可能适用不同的保全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是依附性。证据保全通常是依附于具体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诉讼、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其目的是为了服务于该特定的纠纷解决程序。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但最终还是要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进行保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