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假释机关有哪些情形和处理办法?

我因为一些事比较关注假释方面的法律知识。想弄清楚假释机关在处理假释相关事务时,会遇到哪些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又有什么样的处理办法呢?感觉这方面挺复杂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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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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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假释机关可能遇到的情形及处理办法,下面来详细说明。首先,在假释的提请环节,假释通常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这里的执行机关一般是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当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后,人民法院会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同情形。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此时,法院会裁定予以假释。 然而,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例如罪犯在服刑期间虽然有一定表现,但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或者其悔改表现不真实等情况,法院会裁定不予假释。并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机关、罪犯等对裁定结果不服的,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另外,在假释考验期内也可能出现不同情形。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但要是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要是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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