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之债有哪些特征?


拾得遗失物之债指的是,当有人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时,在拾得人和遗失物的权利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特征。 首先,这种债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而不是双方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意味着,只要拾得遗失物这个事实发生了,拾得人就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依法成立,而不需要双方事先商量约定。 其次,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拾得人不能随意处置遗失物,要像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好好保管,如果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坏或者丢失了,就要对权利人进行赔偿。 再者,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为了防止遗失物损坏,购买了专门的保存设备,或者为了寻找权利人花费了一定的交通费用等,这些必要的费用权利人是需要支付给拾得人的。 另外,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但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之前发布了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那么在领取遗失物时就必须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最后,如果遗失物经过一定时间无人认领,将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是为了避免遗失物长期处于无主状态,造成资源的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