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赠与合同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特征。 首先,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意味着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需要承担对等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单方面付出,受赠人无偿获得。比如,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与乙,甲有把汽车交给乙的义务,而乙不需要向甲支付任何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 其次,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之一。赠与人给予受赠人财产,不以受赠人支付任何代价为条件。即使受赠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房屋后需要负责一定的维护费用,但这与财产的赠与本身并无直接的对价关系。例如,丙赠与丁一幅字画,丁无需向丙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等价物作为交换。这种无偿性使得赠与合同与买卖、互易等有偿合同区分开来。 再者,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也就是说,当甲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一台电脑赠与乙,乙表示接受时,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认为只有把东西交到对方手上赠与才生效,但从法律角度看,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就已生效。不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此外,赠与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赠与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通过口头约定就完成了一个简单的赠与行为,比如父母口头说把自己的一件旧家具赠与邻居,这种口头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赠与合同。但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赠与,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诺成以及一般为不要式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进行赠与行为时,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