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票据权利有哪些特征?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其特征: 首先,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这意味着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就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比如买卖、借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例如,A基于买卖合同向B签发票据,后来买卖合同被撤销,但如果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C,C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A请求付款时,A不能以其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撤销为由拒绝付款。这就体现了票据权利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增强了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度。 其次,票据权利具有文义性。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来确定。《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比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10月1日,那么持票人就只能在10月1日及以后行使付款请求权。 再者,票据权利具有要式性。票据的制作和流通都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票据法》对票据的格式、记载事项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果票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票据无效,从而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例如,票据必须有出票人签章、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等必要记载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票据就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票据权利具有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票据法》规定了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则,使得票据能够快速流转。比如,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票据的转让来进行资金的结算和融通。票据的流通性使得票据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种双重权利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增强了票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和双重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票据权利的独特性,使得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