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票据权利有什么特征?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首先,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这意味着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即便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存在联系,但票据权利一旦产生,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例如,A向B购买货物,A给B开具了一张支票,后来A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这属于基础关系中的问题,但B作为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并不受此影响,仍然可以向支票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票据权利的无因性。 其次,票据权利具有文义性。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的记载来确定。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了什么内容,持票人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或补充。比如,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10万元,那么持票人就只能按照这个金额来行使权利,不能以其他理由主张更多或更少的金额。 再者,票据权利具有要式性。票据的制作和记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如果票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票据无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就无法实现。例如,票据上必须记载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票据都可能无效。 最后,票据权利具有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这也是票据的重要特征之一。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票据后就享有与原持票人相同的票据权利。这种流通性使得票据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资金的流转和经济的发展。《票据法》规定了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则,保障了票据流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和流通性等特征,使得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为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