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主要特点?

我在给朋友的债务做担保时,对方说这是连带责任保证。我不太了解这个,想知道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有啥特点啊?这种保证方式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呢?心里有点没底,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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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债务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主要特点。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具有较强的担保力度。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不用非得先找债务人要钱,他有权利直接找保证人还钱。这就给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人承担责任具有即时性。一旦债务到期,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马上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需要经过一些复杂的前置程序。不像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就省去了这些步骤,债权人可以更迅速地实现债权。 再者,保证人之间可能存在连带关系。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并且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这些保证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另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连带责任保证以其独特的特点,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保证人来说,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保证人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谨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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