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在债务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保证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具有较强的担保效力。通俗来讲,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保证人在这种保证方式下承担的责任更为直接和迅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相对平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再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保证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相当于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其已经承担的金额。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条中有明确体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在商业活动、民间借贷等各种债务关系中都可能会涉及到连带责任保证。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对保证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之,了解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对于参与债务关系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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