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特征。 首先,留置权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抵押权、质权等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设立不同,留置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置权的法定设立条件,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 其次,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为,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留置权也不能成立;留置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财产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等;主债权转让的,留置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权消灭的,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再者,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不因留置财产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而受影响。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例如,债权人留置了债务人的一批货物,即使债务人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剩余的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债权全部得到清偿。 另外,留置权具有占有性。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债权人只有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才有可能享有留置权。如果债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也随之消灭。但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财产。 最后,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受偿。这体现了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地位,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留置权的这些特征使其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了解留置权的特征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避免因对留置权的认识不足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