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了留置担保。但我不太清楚留置担保到 底有什么特点,也不知道这些特点会对我的事务处理产生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留置担保具体有哪些特点,能不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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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是一种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这意味着留置权的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自然享有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依法留置托运的货物。
其次,留置担保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依附于主债权。主债权存在,留置权才存在;主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就好比主债权是大树,留置权是依附在大树上的藤蔓。主债权的范围决定了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财产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等。
再者,留置担保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而不论留置财产的价值与债权的数额是否相当。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即使留置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留置权人也无需分割留置财产来实现债权。当然,为了公平起见,根据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最后,留置担保具 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下,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保障其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即在清偿顺序上,留置权人可以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从留置财产的变价款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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