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有什么特点?


有限合伙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应用,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是责任承担的区别性。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例如,企业欠款 100 万,而企业资产只有 60 万,剩下的 40 万普通合伙人要负责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资 20 万,那么他最多就承担这 20 万的债务风险。 其次是经营管理的差异性。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在企业的日常运营、决策制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就像一个团队的领导者,带领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更多的是作为投资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受收益。《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再者是出资方式的多样性。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劳务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且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用劳务出资不太符合其角色定位。 最后是利润分配的灵活性。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并不一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这为合伙人根据各自的贡献、风险承担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供了空间。《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总之,有限合伙制度以其独特的特点,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一种灵活且富有吸引力的商业合作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