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哪些特征?


在婚姻法领域(注: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特征。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时间性。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那天开始,一直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其中一方死亡时为止的这段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一起开了一家小店,小店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哪一方赚来的,双方都有平等的支配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在处理夫妻共有的房屋时,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做主将房屋出售,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再者,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共有性。它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这意味着只要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才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就是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存在一方占多少比例的问题。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具有多样性。它可以来自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也可以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将一套房子只赠与自己的子女,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些特征,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更好地处理财产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