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特征是怎么样的?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抵押的特征。 首先,抵押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简单来说,如果没有主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合同也就不存在。例如,甲向乙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主合同),同时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借款的偿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从合同)。一旦借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抵押合同也会随之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抵押具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由抵押物的全部担保。也就是说,抵押物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灭失,或者被担保债权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比如,甲以自己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为乙的100万债权设定抵押,后来甲将其中一间房转让给丙,乙的抵押权仍然及于整套房屋,不会因为房屋的部分转让而受到影响。即使乙的债权部分得到清偿,剩余债权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主张权利。 再者,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后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保险公司给予了一笔保险金,此时乙有权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是抵押区别于质押的一个重要特征。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以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比如,甲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甲在抵押期间仍然可以在该厂房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又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实现了物的价值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