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简单来说,债权如果不存在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如果张三还清了这10万元借款,那么李四对张三房屋的抵押权就不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就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 其次是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也担保抵押物的全部。也就是说,抵押物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灭失,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债权部分让与、部分清偿,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抵押权人仍可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比如,甲以其一套三居室房屋为乙的50万元债权设定抵押,之后甲将其中一间房转让给丙,此时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仍然及于整套房屋。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这就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例如,王五的抵押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一笔保险赔偿金,此时债权人对这笔保险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这是抵押权最核心的特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企业A以其机器设备为银行B的贷款设定抵押,当企业A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B有权就该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他普通债权人只有在银行B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才能就剩余价款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