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利滚利有什么规定?
我之前借了一笔钱,对方说会有利息,结果后来发现是利滚利,感觉越还越多。我不太清楚这种利滚利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民法典里对利滚利有啥说法,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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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利滚利”通常指复利,也就是把上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作为下一期计算利息的本金。通俗来讲,就是利息也开始产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利滚利”这个词,但对利息的计算和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复利有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利滚利计算出来的最终本息之和,没有超过以最初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出来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法律是可能支持的;但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法律就不保护了。如果你遇到利滚利的借贷情况,觉得不合理,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对方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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