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有什么解释?

我最近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事情,想知道民法典里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借贷合同的成立、利息的规定这些方面,不太清楚具体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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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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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通俗来讲,就是两个人之间借钱,光有借条还不行,得实际把钱给到对方,这个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比如张三跟李四说要借1万块,李四写了借条给张三,但张三没把钱给李四,那这个借款合同就没成立。 在利息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要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比如王五和赵六借钱,没说给不给利息,那就是没有利息。要是约定得模棱两可,就按前面说的方法来确定利息,但如果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还是视为没利息。 此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例如,有人借钱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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