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其合同就无效吗?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关于借贷合同的问题。我有个朋友之前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感觉利息有点高,怀疑属于高利放贷。我就想弄清楚,按照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像我朋友签的这种利息高的合同是不是直接就无效了,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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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高利放贷。简单说,就是放贷款的时候收取过高的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就从法律层面给高利放贷行为划了一道红线。 那么,是不是只要涉及高利放贷,合同就无效呢?这可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如果高利放贷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只是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不是整个合同都无效。 在具体认定时,通常如果利率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放贷中超出规定的部分。但如果合同本身不存在比如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贷目的是违法犯罪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那么除了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约定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依然是有效的,双方仍需按照有效部分履行各自的义务。总之,不能简单认为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就意味着相关合同一概无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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