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特点在哪里?


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抵押担保的特点。 首先,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通俗来讲,就是您把自己的房产或者车辆等物品抵押给债权人后,这些东西还是在您手里,您可以继续使用。比如说,您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在抵押期间,您依然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不影响您对房子的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抵押人在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进行担保。 其次,抵押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如果甲到期不能还钱,乙有权将汽车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的钱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即使甲还有其他的债权人,乙也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再者,抵押担保的标的物范围较为广泛。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这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担保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进行抵押。 另外,抵押担保具有从属性。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抵押担保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如果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担保也就失去了意义。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甲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相应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最后,抵押担保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抵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例如,抵押的房屋因自然灾害被毁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此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这一特点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物发生意外情况时仍能得到一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具有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标的物范围广泛、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抵押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