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有哪些特征?


要约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意味着要约开始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要约生效的特征。 首先,要约生效具有特定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并不一定要求受要约人实际看到或了解要约内容,只要要约处于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就视为到达。例如,以信件方式发出的要约,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指定的地址,即使受要约人还未拆阅,也视为要约到达并生效。这一特征明确了要约效力开始的时间界限,为判断要约是否生效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其次,要约生效后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要约。这是因为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就表明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愿意在一定条件下受该要约的约束。如果要约人随意撤回或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再者,要约生效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有权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说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明示的通知方式,也可以通过符合交易习惯的行为来作出承诺。 另外,要约生效的内容具有确定性。要约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只有内容确定的要约,才能使受要约人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从而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如果要约内容不明确,受要约人无法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也就无法成立。 最后,要约生效具有相对性。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只有该特定的受要约人才能作出承诺,其他第三人即使了解要约内容,也不能作出承诺并使合同成立。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要约生效具有时间特定、对要约人有拘束力、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利、内容确定和相对性等特征。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要约生效在法律上的表现,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