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性?
我签了份合同,有人说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想知道效力待定合同有啥特性呢?这种合同对我会有什么影响?我该怎么处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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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特性。 首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效力待定合同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都协商好了,合同就已经成立,但它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效力待定。 其次,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意味着合同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它的效力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或者特定事实的发生。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就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了,合同就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效。 再次,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是指对合同效力有决定权的人,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以无权代理为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最后,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在合同效力还未确定之前,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等情况,那么相对人可以选择撤销该合同。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使其区别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在处理这类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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