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哪些特点?

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已经下达了判决,但对方就是不执行。我听说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想了解下这个罪名有什么特点,这样我能更好地判断对方的行为,也能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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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执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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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来详细阐述它的特点。 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拒不执行,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破坏了法律的正常实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而设立的。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作为,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根本不履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再次,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该罪,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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