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
限制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对市场竞争进行限制,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首先是行为主体特定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不过有时候也会涉及到某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通过行政命令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这就属于政府部门参与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范围。
其次是行为的违法性。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例如,经营者之间通过签订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行为,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再者是行为的危害性。限制竞争行为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它减少了市场中的竞争,使得消费者的选择范 围变窄,可能不得不接受更高的价格和更低的质量。同时,也会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不利于行业的进步。就像某些企业通过垄断市场,阻止新的竞争对手进入,长期来看会导致整个行业缺乏活力。
最后是行为的多样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则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行业中都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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