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有什么特征?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其特征。 首先,从权利行使主体来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只能由管理人来行使。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其职责就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限内,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就有权代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普通的撤销权,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行使,像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其次,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具有法定性。《破产法》明确列举了可撤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这就意味着,只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管理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普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多地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范围相对灵活。 再者,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时间性。《破产法》规定了不同行为的可撤销期间,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普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一般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通过撤销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行为,将被转移的财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使得所有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分配财产。而普通撤销权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受损害一方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具有法定性。管理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由法院来判定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而普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相对多样,有的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有的则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总之,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这些特征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