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像保险合同、车票、飞机票等都属于格式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的特点。 首先,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定的特点。这意味着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确定好的。例如,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类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情况和公司政策预先制定的,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难对条款进行修改。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相关体现,该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格式合同具有重复使用性。由于合同条款是预先拟定的,所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重复使用。比如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套餐合同,相同的套餐条款会提供给大量的用户使用。这种重复使用性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再者,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合同条款在内容上是固定的,相对方只能整体接受或拒绝合同内容,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比如在购买火车票时,车票上的相关条款是固定的,乘客只能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无法与铁路部门就车票上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最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一般具有经济或行业上的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或者行业地位等方面具有优势,使得相对方在交易中处于较弱的地位。例如,大型的公用事业企业,如供水、供电公司,它们提供的合同条款,消费者通常只能被动接受。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