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行为特点。
首先是行为的违法性。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就是违法性的体现。
其次是行为的秘密性。商业秘密本身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例如,行为人可能通过潜入公司内部窃取商业秘密文件,或者通过网络黑客手段秘密获取商业秘密信息,这种行为往往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再者是行为的故意性。一 般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有的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故意派人去竞争对手那里窃取商业秘密,这就是明显的故意行为。
最后是行为的损害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如因商业秘密被泄露导致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也包括非经济损失,如商业信誉的损害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能增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如果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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