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些判决、裁定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如果发现存在错误,就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纠正。比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可能由于证据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此时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具有特定性。能够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自行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当事人则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再审。以刑事案件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申诉符合一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再者,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理由申请再审。而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另外,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法院比较灵活。它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再审。这种灵活的审理法院安排,有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例如,上级法院提审可以充分发挥其审判经验和业务水平的优势,更好地纠正原审中的错误;指令其他法院再审则可以避免原审法院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审判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只有在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会启动该程序。这与一审、二审程序的审级制度是不同的,一审是案件的初次审理,二审是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后的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错误判决、裁定的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对象、启动主体、提起条件、审理法院以及程序性质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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