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具有哪些特征?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仓单的特征: 1. 要式证券 仓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属于要式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仓单应当记名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等内容。这是为了保证仓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使仓单能够准确地反映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仓单缺少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可能会影响仓单的效力。 2. 物权证券 仓单代表着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存货人持有仓单,就相当于拥有了仓储物的物权。存货人可以凭借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来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表明仓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仓单的交付与仓储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 文义证券 仓单所记载的内容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仓单上记载的事项,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仓单上有记载,就以仓单记载的内容为准。这意味着仓单的效力主要依据其记载的文义来确定,即使仓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应以仓单记载为准。这有助于维护仓单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 4. 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并且由保管人自己负担给付义务。保管人有义务按照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当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凭借仓单要求提取仓储物时,保管人必须履行交付义务。如果保管人违反这一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换取证券 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后,保管人填发仓单,存货人取得仓单以替代对货物的直接占有。仓单是换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仓单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仓储物。这使得仓储物的存储和流转更加便捷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