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抽烟失去孩子监护权后,孩子的监护权将会变更给谁?


在夫妻因抽烟等情况失去孩子监护权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相关流程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护权的概念。监护权是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在正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然而,当父母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夫妻抽烟如果达到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程度,就可能符合上述撤销监护权的条件。 那么,在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后,孩子的监护权会变更给谁呢?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会优先获得监护权,如果他们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兄、姐有监护资格。如果以上人员都不合适,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此外,民政部门在监护权变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就确保了即使没有合适的亲属来担任监护人,孩子的监护问题也能得到妥善解决。 总之,当夫妻失去孩子监护权后,孩子的监护权变更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确定新的监护人,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