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费和探视权是怎样规定的?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来说说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接下来谈谈探视权。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 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一方不能自行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因为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销。总之,无论是抚养费还是探视权,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父母双方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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