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离婚后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呢?
展开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亲情的延续,使子女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首先,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天然享有这项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随意阻止对方探望孩子。比如,不能以各种借口拒绝对方按约定时间见孩子。 其次,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见面几个小时,是把孩子接走共度一段时间,还是在特定地点见面等。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来确定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最后,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发现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该方有暴力倾向、不良嗜好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但当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中止的探望权应当恢复。 总之,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行使探视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