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体现了以下几种数罪并罚的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执行了死刑,其他刑罚自然就没有执行的必要了;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执行无期徒刑后,也无法再执行其他刑罚。例如,张三犯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同时又犯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时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五年不再执行。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情况,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具体来说,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李四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十年,总和刑期 是二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那么法院就会在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终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
最后是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王五犯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里有期徒刑是主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都要执行。如果另一个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两个罚金刑,那么这两个罚金刑要合并执行。
总之,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是综合运用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和犯罪情况,合理确定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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