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管辖的海域是怎样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沿海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我国管辖的海域也涉及这些不同区域。 首先是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内水如同一个国家陆地领土的延伸,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就好比是你家院子里的池塘,你对它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我国对这部分海域拥有与对陆地领土相同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是领海,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不过,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这里的无害通过权,就是说外国船只可以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连续不停、迅速地通过领海。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海洋法在保障沿海国主权和促进国际海上航行自由之间的平衡。 接着是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主要是为了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简单来说,毗连区就像是沿海国的一个“监管地带”。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也有体现。 最后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这一制度既保障了沿海国对其近海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兼顾了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际海上航行等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我国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权益和制度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