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被死刑或无期徒刑所吸收,不再执行。例如,某人既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又犯有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盗窃罪的有期徒刑不再执行。 如果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说,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和10年,总和刑期是2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0年,那么就在10年以上22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终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某人犯数罪,其中一个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如果两个罪都被判处罚金,一个是3万元,一个是5万元,那么合并执行罚金8万元。 此外,《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方法,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盗窃罪,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应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12年,已经执行的3年要计算在12年之内,实际还需执行9年。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方法,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了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应把前罪未执行的6年和后罪的3年,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6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