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彩礼、美式赡养费、欧式离婚补偿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来看看中式彩礼。彩礼通常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聘金、聘礼等。在我国法律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比如,小杨和小张订婚后,小杨给了小张10万元彩礼,后来两人没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小杨就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这10万元彩礼。 接着说说赡养费。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并没有“美式赡养费”这种特定说法,但与之类似的概念是夫妻扶养义务和离婚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而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老王和老李离婚时,老李因生病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老王有负担能力,那么老王就需要给予老李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后是欧式离婚补偿,在我国对应的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付出,保障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等义务一方的权益。例如,在婚姻期间,妻子小李主要负责照顾孩子和老人,丈夫小赵专注于工作,离婚时小李就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向小赵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