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我在重庆有民间借贷的情况,不太清楚当地法院对于审理这类案件有什么指导意见,想了解一下这些指导意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我这种民间借贷的案子会有怎样的影响,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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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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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为有效。而该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给出了明确态度。例如,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也认定为有效。这是考虑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允许其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方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借条、借款合同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还需要结合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指导意见强调,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关于利息的问题。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约定是常见的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指导意见也遵循了这一原则,明确了对于过高利息约定的处理方式。对于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此外,在担保问题上。如果民间借贷中有担保情况,指导意见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则。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处理涉及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时,要根据不同的保证方式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总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本地的实际情况,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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