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满足特定情形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比如购房者以为购买的商品房带有一个独立的车库,但实际上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而这一误解对购房者签订合同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或者虚构房屋的配套设施情况,导致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房屋中介在介绍房屋时进行欺诈,而开发商对此是知晓的,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还有就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购房者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购房者因急于购房,而开发商利用其这种心理,在合同中设定了明显不合理的条款,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所以,如果发现自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